“油贩子”伙同工作人员虚开发票一千余万元
加油站员工在工作的同时,还不忘搞搞“副业”,竟做起了“发票中介”,用真票虚开的形式销售出1000余份假发票。后经过公安机关2年多的努力才使该案大白于天下。12月19日,记者获悉,涉案的六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不等。
“油贩子”童某、王某某等人,因为长期活动在各个加油站,帮助加油站卖油,于是就与中油顺达利公司的下属单位大兴油库工作人员关系混熟了,看着加油站用不了的发票,童某等人“眼红”了。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就勾结中油顺达利公司的员工王某,将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个体购油户发票,开往淮南市的海德、金义等几十家商贸公司。然后,童某、王某某再将开往这些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按票面金额2%的比例出售给廖某、俞某、杜某等人,而这伙人再以2.5%—5%不等比例出售给淮南人沈军等人,再由他们找专业的代账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款抵扣。
2008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了这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线索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个团伙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专业的犯罪链,仅2007年底就从国库里抵扣了1500余万元的税款。
据办案民警称,由于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放大的功能,一般情况下可以放大10倍,如果不及时斩断这个犯罪团伙,就会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损害。于是,公安机关等多部门非常重视,行程2万多公里,远赴河北、河南、浙江、湖北等多个省调查取证,询问了300多位证人,对6000多份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印、拍照,形成卷宗25大本,抓获了作案团伙成员8人。
2009年11月,合肥市检察院指控童某、王某、廖某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童某、王某、廖某及俞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2月21日,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6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童某、廖某、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帮助童某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童某涉案534.26万、王某484.65万、廖某251.96万、俞某49.61万。法院判处童某、廖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获刑8年,并处罚金8万;俞某获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另两名被告人王某某、杜某也被法院处罚,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至5年。
2010年6月中旬,童某、王某、廖某及俞某还是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省高院。近日,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