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之利润分割法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C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是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分支机构。C公司于1992年3月由C集团成员香港C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X公司合作设立。1994年成立了广州分公司,C公司派员管理,独立核算,所得税在广州缴纳。
广州分公司从1994年开业至今,销售收入不断增长,1996至1999年的销售收入保持在5亿多元。2000年开始,销售收入大幅增长,达到7亿元,比1999年增长了33.27%,以后各年销售收入稳定,在7亿至8亿元之间。其中,2002年和2004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8.5亿、8.3亿元。1996年至2004年销售收入累计达到62.5亿元,经营状况良好。但该公司利润始终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发展规模与获利能力不相匹配。除1996年和2001年的销售利润率达到6%以外,其余年度为1.51%——4.85%。虽然2002年为收入的高峰达到8.5亿元,但销售利润率也只维持在3.10%.1996年至2004年平均销售利润率只有3.51%。
二、主要避税疑点
广州市税务局通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1996年至2004年分别占销售收入的14.38%——20.10%。其中,各年商标使用费分别占销售费用的29%——54%。据统计,该公司1996年至2004年计提商标使用费累计达到4.8亿元,而企业历年利润总额只有2.7亿元,计提的商标使用费占利润总额的1.78倍。
经调查,该公司在1996年1月1日将商标使用费计提标准由原来的按销售总额(含增值税)的3.5%调整至5%,1997年1月1日再次调整至7%.调整的比较随意,且没有提供相关的文档证明来说明提高计提比例的依据,由于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至1997年三次提高计提商标费的标准,使商标使用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不断提高。
从C国际有限公司网站下载的公司年度报告中显示,商标使用费的收取方是Y公司,该公司是C国际有限公司设立在开曼群岛,专门用于授权使用商标专利权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0美元。开曼群岛是国际上著名的避税港。因此,广州分公司存在通过提高商标使用费计提比例转移利润的避税嫌疑,是调查的重点。
三、情况调查分析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对广州分公司按照全部销售收入(含增值税额)的7%计提商标使用费的合理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计提比例不合理
通过对广州分公司职能和风险的综合分析,广州分公司作为中国地区的实质管理机构,除了负责广州地区的零售业务外,更主要的是负责该品牌成衣在全国的采购供货、批发等业务,负责全国广告宣传的策划和推广,负责全国业务协调有序的开展,负责在各地通过设立分公司或特许加盟店的形式发展业务,并对各地分公司和加盟商实施不同的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职能。同时承担了职能的全部风险。
广州分公司并非像企业解释的那样是一个单纯的分销服务提供商。C商标的价值如果有提升(或保持)的话,与被许可人(广州分公司)做出的努力和贡献是分不开的。但是,广州分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营销支出从未得到回报。为此,广州市税务局认定广州分公司按7%支付商标使用费比例过高。此外由于广州分公司计算商标使用费的口径为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经换算的商标使用费实际计提标准为销售收入的8.19%,远高于表面上的7%。
(二)计提基数不合理
广州分公司销售给C集团在外地分公司的货物,如出现退货情况,不是开具红字发票对冲,而是由外地的分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成本价返销给广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核算上将该货物作为存货处理并进行再次销售,同时按再次销售价格的7%重复计提商标使用费。此外,广州分公司销售给商场专柜按8折开具发票,但计提商标使用费时则按全额计提。该公司给予商场的折扣作为一种利益的让度,是作为商场利润留在商场的。所以,广州分公司将该部分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计提商标使用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调整方案落实
在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面前,企业同意对商标使用费采用利润分割法进行调整。用于分割的利润是广州分公司实际计提的商标使用费4.8亿元。
广州市国税局通过BVD数据库选取了15家与广州分公司业务近似的公司,营业利润率在3.87——7.61%之间,中位值是6.43%。广州市国税局一方面用可比公司的中位值6.43%去测算广州分公司的常规利润,另一方面用广州分公司1996年按5%计提商标使用费后营业利润率仍然达到6.01%,从而认定广州分公司的常规利润在6.43%左右比较合理。由于税企双方对选取可比企业仍然存在不同意见,企业坚持用国家统计局的行业中位值4.78%设定为常规利润率,在税企双方各自做出让步的情况下,最后将企业1997年至2004年度的常规利润率定在6%。
考虑到广州分公司1996年的营业利润率6.01%已达到常规利润水平,拟对1996年暂不作调整。对企业1997年至2004年尚未达到常规利润的年度进行调整。在保证广州分公司取得应有的常规利润后,余下的剩余利润作为超额利润在广州分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根据各自职能和贡献的大小进行分割。1997年至2004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亿多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000多万元,调整后1997年至2004年度的平均利润率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