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放弃免税权案例的分析
纳税筹划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案例中,筹划者打破思维定式,主动放弃免税权的筹划思路或许会给大家一些有益的启示。
【案例】
某热电企业,经营形式热电联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通过电力部门并网销售;蒸汽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主要供应周围工业企业生产,冬季供暖期负责城镇居民供热。当地供暖期为每年11至12月和次年1至3月共5个月。
根据《》(财税[2006]117号)和《》(财税[2009]11号),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暖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注册地在文件列明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范围内,2006至2009年各供暖期内该企业当然地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
2009年度经营情况:账面总营业收入27545万元,销售成本24101万元,利润总额2017万元。全部销项税额3727元,全部进项税额3434万元。
为保持可比性,笔者沿用筹划者将2008至2009年供暖期后3个月和2009至2010年供暖期前2个月共5个月视为一个“供暖期”的假设。
“供暖期”内经营情况:全部营业收入14028万元,其中居民供暖收入2444万元。全部进项税额1663万元。全部销项税额1706万元。
该企业“供暖期”内向居民供暖收入2445万元,享受免税优惠,未计提销项税额,但同时相应进项税亦不得抵扣,需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财务部门自行计算转出进项税额1663*2444/14028=289.73(万元)。
全年缴纳增值税:3727-(3434-289.73)=582.73(万元)。
假如该企业不享受“财税[2006]117号”和“财税[2009]1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全年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3727+2444/1.13*0.13=3727+281.17=4008.17(万元);进项税:3434万元;应缴增值税:4008.17- 3434=574.17(万元)。
免税与不免税两者相差:582.73-574.17=8.56(万元)
通过以上测算对比,财务人员发现,享受免税政策反倒比不享受免税政策多缴税!
财务人员与注册税务师一起探讨,归纳出如下几点原因:
1、免税收入为城市居民冬季供暖收入,属公用事业服务范畴,响应政府号召要承担部分社会责任,而政府对居民供热收费价格控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无法市场化运作。供热企业生产原材料却需参与市场竞争,无法逆转上涨的价格。增值税理论基础是有增值就有税,无增值则无税。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进项税额接近甚至超过销项税额,无须免税即无税可缴。
2、“《》(财税[2008]171号)”自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蒸汽税率是法定的低税率13%无法改变,事实上形成低“征”高“扣”。
3、热电联产,生产工艺决定大部分(主要原料)进项税无法准确划分。按照税法规定的分摊公式计算,要多转出进项税。
4、新的《》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非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而企业设备老化,未来2-3年急需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入将持续增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幅提升。
5、产品销售结构发生变化,进入2009年以来高税率产品收入比重下降,低税率产品比重上升,导致销项税额减少。
根据测算结果和归纳的原因,注册税务师认为该项免税政策已不适应本企业实际情况,继续选择享受免税政策将得不偿失。2009年末,注册税务师郑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2010年放弃享受免税优惠的筹划策略,说服董事会下决心做出决议,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放弃享受居民供暖收入免税的声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该项收入免税的优惠待遇。
对该企业2010年放弃免税权后的情况追踪:
2010年1至12月该纳税人实现营业收入29532万元,营业成本27173万元,利润总额872万元;销项税4194万元;进项税439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
2010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全年未缴纳任何增值税款,期末尚结余留抵税额196万元,留待下年抵扣。而享受免税政策的2009年却上缴增值税582.73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度该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零,并不全是放弃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筹划策略造成的,但不可否认,放弃免税权的筹划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10年出现增值税零税负的实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成本继续攀高,利润下降,2009年利润率7.32%,2010年利润率下降为2.95%。
2、2010年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更新改造老化设备,累计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312万元。
3、因声明放弃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的后3个月减少进项税额转出151万元。
4、为同2009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作对比,单独计算的2010年11至12月减少进项税额转出134.81万元。
假如,2010年该企业未放弃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则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的后3个月应计算转出进项税149.51万元;2010年至2011年供暖期前2个月应计算转出进项税134.81万元;再剔除不可比的固定自产抵扣政策影响的进项税312万元。
该企业2010年实际可缴纳增值税4194-(4390-312-151-134.81)=401.81(万元)
结语
1、从案例筹划者来看,筹划者独辟蹊径,主动选择放弃免税优惠,大胆探索的思路值得肯定和借鉴。
2、从纳税人来看,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选择放弃免税优惠是其享有的权利。免税优惠权利的享受或者放弃,纳税人有选择的自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但本文涉及的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0年,政策到期自动失效。2010年后,国家再出台与本政策无关联的其他优惠政策,该企业仍可申请享受,不应受36个月的放弃免税声明的约束。
3、从税务机关来看,当某项免税的优惠政策变成“鸡肋”,被纳税人摒弃时,政策制定者更应引起深刻地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