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障目一叶 发现隐藏漏洞
某税务检查组最近对A金矿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A金矿2008年、2009年未分配利润数字变化较大,且与利润表应结转数字不符。通过检查账簿、凭证,检查组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劳动保险”账户历年累计未支付余额230万元,2008年末一次性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企业为什么转入税后科目而不转入“营业外收入”?现在金矿企业矿石开采业务大都采取外包形式,由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向矿山企业开具发票,缴纳各项税收,该企业为什么没有采取这种方式?是否存在虚增人工费问题?
带着疑问,检查组进入A金矿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王组长询问企业的井下作业是如何处理的,财务人员解释都是企业自己的员工作业。这与检查人员掌握的大多数金矿企业的情况不符,于是进一步询问如何证明是企业自己的员工。企业称计提了劳动保险。这正好与先前掌握的其他应付款中的劳动保险有了联系。于是,检查人员顺藤摸瓜,提出了2008年底为什么将“其他应付款——劳动保险”230万元转入未分配利润,而不并入营业外收入征税?财务人员解释说,企业计提的劳动保险分两种情况:一部分通过“成本、费用”科目提取,提取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和“其他应付款——劳动保险”科目;一部分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提取,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和“其他应付款——劳动保险”科目。对于通过“成本、费用”提取部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按规定上交劳动保险部门,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已在当年所得税汇缴时分别随同工资自查调增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税款。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提取的部分,因为不影响当期损益,因此不存在涉税问题。多年累计下来,“其他应付款——劳动保险”科目余额共计230万元,主要是1999年-2002年期间提取未付的。由于未付的这部分保险主要涉及井下作业人员,很多是外地的,没有劳动合同,且已经不在企业工作了,所以一直没有上交劳动保险部门。刚开始的时候,企业担心有些工人会来索要保险,一直没有处理,这么多年过去了,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转账。
乍一听,财务人员的解释确实有道理。但王组长发现这背后隐藏着很大的税收漏洞:企业1999年-2002年提取劳动保险费时,确实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纳税调整。但其在转入“其他应付款——劳动保险”时已通过工资表签字等形式转入个人名下,无论当时列支渠道如何,权属已经转移,属于应付未付职工个人款项,是企业的负债,而不属于企业资产。在2008年从“其他应付款——劳动保险”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时,是把应付不需付款项确认为企业收益,把非本企业的权益转作企业收益,应作“营业外收入”,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