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专用发票得以顺利抵扣
几天前,山东省苍山县万利食品厂顺利完成了一笔税额14.3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如期抵扣了进项税款。老板李士坤高兴地说:“这张发票能够认证抵扣税款,多亏了苍山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后在办税方面有难题我们还打12366。”
苍山县万利食品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最近效益一直不是很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老板李士坤到上海购进一套价值80多万元的生产设备,在向财务人员报账时,却怎么也找不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老板顿时急出了一身汗,如果发票丢失、不能按时认证抵扣增值税的话,对本来就资金紧张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李士坤仔细回忆上海之行的整个过程,电话联系供货方帮助查找,并把自己的办公室翻了个遍,还是没有找到。看到李老板焦急的神情,企业会计提醒说可以咨询一下苍山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看有没有补救的措施。
坐席员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后,告诉李士坤不要着急,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坐席员再次提醒李士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应尽快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后再请供货方协助办理对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到苍山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审核抵扣进项税额。
明白了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后,李士坤如释重负,立即打电话给上海的供货方,在供货方的大力协助下,万利食品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了相关手续。李士坤又亲自带着企业会计来到苍山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认证和申报抵扣手续,这笔税款最终得以顺利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