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账面寻找突破口的税案剖析
近日,某税务局稽查局到生产SDU高科技产品的Q公司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稽查人员先对Q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了Q公司SDU产品的主要种类、规格、产量、平均售价、市场需求、市场平均价、市场占有率及主要销售对象等情况,同时了解了生产产品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并作了记录,从中发现了问题,即Q公司销售给R公司的3种产品与众不同,不仅找不到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而且销售价格是否正常无从比较。稽查人员考虑这两家公司是否为关联方或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
稽查人员检查Q公司产品销售成本结转明细表、产品明细账、产品完工成本结转明细表并追踪至生产车间了解后,弄清楚销售给R公司的这3种产品与另外3种产品一样,只是没有提供最终的包装,在账面及各类产品报表反映时,对没有提供包装的产品,在原规格型号后加了“CB”以示区别。仅去除了占全部销售成本0.5%的包装成本,价格却低于正常售价的25%,这样的售价明显不合理。另外,产品没有包装,如何保证产品在长途运输中不至于毁损?为此,稽查人员决定,一方面继续从账面寻找突破口,另一方面再次深入生产车间了解情况。从账面检查得知,Q公司销售给R公司产品的销售量占全部销售量的1/3,销售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10%,从而使公司的盈利水平大大降低。从车间了解到,销售给R公司的3种产品在出厂前已使用了R公司提供的包装,且车间工人大多认为Q、R两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老板。
稽查人员就上述情况请Q公司作出解释,Q公司不得不承认R公司是其用账外资金在异地注册的公司。由于账面上没有反映两公司属于关联方,Q公司认为,只要隐瞒不合理的售价,就可以蒙骗过关。恰巧R公司购进的产品需要单独包装,于是采取直接使用R公司外包装的方法,Q公司只需在账面反映的相关产品型号后加上字母“CB”。这样,Q公司可以清楚区别账面上的同一产品,而税务人员则无法认定两者属于同一产品,从而隐瞒售价偏低的问题。最终,Q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的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从而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基础。在上述案例中,检查组借鉴上述规定,不仅了解了被检查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且在此基础上,设计和实施了具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最终揭示出涉税舞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