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税款未代缴按日加收滞纳金
近日,某地税局稽查局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账面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5.14万元,而经查询征管系统及企业申报资料,并未发现该企业申报解缴此笔税款。该局作出了加收滞纳金的决定。该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不应加收滞纳金。
对于工资、薪金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应结合税收征管法及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的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应扣未扣,不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对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已扣缴未解缴,应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中,关键字在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而对于被查企业来说,该企业已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了税款,但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将税款解缴入库和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并不适用于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中规定的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