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佳木斯市一地方税务局税管员肖某将企业税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法院判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据了解,肖某到佳木斯市城东粮油经销公司核查该公司的房产税情况,发现该公司共欠缴房产税14万余元。核定后,该公司经理等人请肖某吃饭。多日后,
税管员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据为己有被定罪
2006-12-08 13:25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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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一地方税务局税管员肖某将企业税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法院判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据了解,肖某到佳木斯市城东粮油经销公司核查该公司的房产税情况,发现该公司共欠缴房产税14万余元。核定后,该公司经理等人请肖某吃饭。多日后,肖某通知该公司领导补交税款,公司领导称企业困难没钱,肖某要求先交1万元。之后,公司会计等人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肖某。肖某将这1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企业交的1万元税款据为己有,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法院根据肖某积极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