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状告国税局要求奖励被法院驳回
法院称查明税务机关办案并非源于其“举报”,无须兑现举报奖金
认为税务机关查处逃税案是由于自己的举报,某公司老板罗向阳要求石景山国税局、海淀国税局对其予以奖励。在遭到拒绝后,又将两家国税局起诉至法院。日前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罗向阳的诉讼请求,认为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并非源于其举报。
两公司税务违法被处理
罗向阳原系北京特得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北京市芒特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据法院查明,2000年7月31日,特得公司向芒特公司开具5张增值税发票。5张发票均存在特得公司保留的存根联、记账联与芒特公司领取的发票联与抵扣联不一致的情形。即存在逃税情况。
2002年3月21日,石景山国税局对芒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委托海淀国税局对于由特得公司向芒特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
海淀国税局在协查过程中,对罗向阳进行了询问,罗向阳不但承认了那2张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还说出了另外3张的问题。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以税收违法为由,分别对两公司进行了处理。
罗向阳坚称自己是举报人
罗向阳认为,税务机关对芒特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源于其举报,否则,即使公司被查处,他不说出另外3张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也不会知道。为此,他分别向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申请出具举报证明及履行举报奖励的职责。
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均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罗向阳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对芒特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并非源于罗向阳的举报,因此,并不存在税务机关应对罗向阳兑现举报奖金,以及出具其为举报人的证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