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象拔蚌205票偷逃关税156万元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打击走私的力度。但是,在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下,走私犯罪仍屡见不鲜。在2005年开展的对水产行业走私犯罪的专项打击中,上海海关破获了一批在进口海鲜时采取瞒报、低报价格偷逃关税的走私案件。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低报价格走私象拔蚌等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陈克为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两名从犯也受到了刑事处罚。
现年45岁的陈克为具有大专文凭,是上海某经贸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朱伟忠专做水产生意。2002年初,朱伟忠找到陈克为,提出是否可以通过他联系海外公司进口高价海鲜。于是,陈克为与加拿大海洋公司谈妥了进口象拔蚌、珍宝蟹的生意。在进口上述海鲜产品的过程中,由陈克为指使无业人员孟曙达负责进口保关手续。孟曙达到海关打听到同类海鲜的最低报关价格,陈克为即要求加拿大海洋公司制作两套发票,一套为正本发票,另一套为根据最低价格制作的虚假发票专门用于报关,再由孟曙达负责经办报关手续,朱伟忠负责结算清关费用、对外付汇。海鲜产品进口后,由朱伟忠负责销售,销售所得钱款结算给陈克为。自2002年1月至2005年8月,陈克为、朱伟忠采用上述方式进口象拔蚌、珍宝蟹等海鲜产品205票,经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6万余元,其中孟曙达负责报关的为199票。2005年5月,在对水产行业走私犯罪的专项打击中,海关查获了陈克为等进口海鲜的部分真实发票,发现与他们报关的发票价格差额巨大,遂破获此案。 2005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伟忠在接受传讯时主动供述了全部走私犯罪事实,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真实发票等书证;2006年2月22日,被告人孟曙达至侦查机关投案。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克为、朱伟忠、孟曙达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海鲜产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被告人陈克为系主犯;被告人朱伟忠、孟曙达均系从犯。由于侦查机关在案发后扣押、冻结了被告人陈克为人民币200余万元,偷逃的应缴税款可得到弥补,法院决定对陈克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伟忠、孟曙达系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对该两人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陈克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朱伟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孟曙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走私犯罪的所有违法所得均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