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公明分税务局辖区内一台资企业在无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近日突然申请注销,经清算检查后,被责令补交两年免征的所得税税款77.3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从2005年第一个获利年度
一台资企业借产业转移偷逃漏税
2008-07-24 13: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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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公明分税务局辖区内一台资企业在无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近日突然申请注销,经清算检查后,被责令补交两年免征的所得税税款77.3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从2005年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005年至2006年度获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7.3万元。2008年1月该公司以生产需要搬迁到广西北海为由,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经过检查,公明国税分局发现该公司未满10年经营期,依法对该公司两年免征的所得税款77.3万元进行了追缴。
同时,对该公司在2005至2007年度3次购入固定资产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以及在2006年度取得营业外收入28.3万元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补税罚款累计84万元的处罚。
深圳市国税部门表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在搬迁之前,必须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是,个别企业为了追逐利润,采取“躲”、“拖”的方式,故意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或不按期到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针对这一现象,各地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密切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借产业转移偷逃漏税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