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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企业补税近200万元

2014-02-13 22:18:01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转让定价调整,应对价格操纵 近期,某外国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地税局调整申报2007年的代理服务费收入458.6万元,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3.2万元。这是厦门市地税局与该外国公司中国公司税务及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多次约谈,企业自行

厦门一企业补税近200万元

2008-10-07 14:26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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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定价调整,应对价格操纵

  近期,某外国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地税局调整申报2007年的代理服务费收入458.6万元,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3.2万元。这是厦门市地税局与该外国公司中国公司税务及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多次约谈,企业自行调整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据了解,该外国公司中国公司共收取境外母公司支付2007年的服务费补偿3936万元,补缴营业税及附加199万元,同时就关联交易的劳务作价已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实施预约定价的书面申请,以解决纳税分歧。

  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局长林苏滨说:“这家公司之所以主动调增3936万元的营业额,是因为地税部门通过搜集了翔实的证据,证实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某跨国母公司人为调节该公司的服务收入分配标准,从而导致该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水平违反市场常规,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同时也导致税款的流失。经税企双方多次谈判,引起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视,于是大幅上调了2007年营业收入,并申报补缴了相应的税款。”

  据林苏滨介绍,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来厦投资。这其中部分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的需要,往往利用操纵关联公司交易价格等诸多手段,人为减少境内公司收入,将利润转移到国外,以此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厦门市地税局的反避税工作从2002年开始,几年来已在房产租赁、资金借贷、境内外劳务收入分配及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个人所得税等方面成功开展了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目前,厦门市地税局的反避税工作已经向深层次迈进。在国际反避税领域常用的诸如转让定价调整、预约定价方法均在该局的反避税工作中得到采用。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跨国公司利用收入或成本转移以转移在华利润的是企业避税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反避税工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在征管中常发现这样的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常年变化不大,账上年年微利,但办公场所却逐年扩大,人员不断增加。经营规模的扩大与经营成果不相吻合。这种反常现象往往就是公司实施了避税手段的一个迹象,发现这种情况我们都会及时启动反避税调查。”

  该负责人对记者讲述了2003年进行反避税调查时遇到了一个案例:有一家香港公司在厦门办事处,当时实行按经费换算成收入的计税方式,而不是根据实际收入申报纳税。这使得该办事处有了通过转移收入、成本达到避税的机会。他说:“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来调查是否存在避税的情况。一是是否存在转移收入的情况,二是费用摊销是否合理。经调查我们发现该行业当时的平均利润率为25.86%,而该办事处采取以经费支出总额换算收入的方法,使其核定的利润率仅为10%.两者利润率相差悬殊,并进而影响到换算后的营业收入。从调查经费支出的方面发现,该办事处将部分员工的人员关系挂在另一家公司,但实际上这些员工都是为办事处服务的,工资福利也由办事处实际支付的。在掌握这些证据后,我们基本可以断定该办事处通过转移收入、成本的手段来避税。”

  根据掌握的证据,地税部门对该办事处提出了转让定价调整的要求。认为根据有关税收协定和相关税收法规,该办事处与总机构是同一产生全球范围收入及利润的实体,因此办事处应该按利润归属原则将收入、利润在总机构与常设机构间进行利润分配。但事实上总机构并未分配收入给代表机构,因此可判定存在避税行为。税务部门经过与办事处负责人及其总机构的多轮谈判,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得到企业的认同,并就调整方案达成共识。最终该办事处调增了营业额260万元,补缴营业税及附加13.1万元。

  近几年来,厦门市地税局的反避税工作在各个领域取得新突破。他们先后对代理收入作价过低、关联企业之间无(低)息融通资金,低价转让房产等避税行为进行调整。据统计,自2002年至今,厦门市地税局通过转让定价调整追补税款已达814.25万元。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防范协定漏洞

  因税源分散、取证困难,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调查历来都是反避税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在这方面也“啃下了硬骨头”,取得了喜人的突破。

  “目前我们已经积累了很多与外籍个人进行税收约谈,核定个税的经验,但让我印象最深的还是一位日本人利用税收协定来规避纳税义务的案例。”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副局长白玲玲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位日本人来厦门经营一家建材工厂,从书面资料上看,这家工厂是日本母公司在厦门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人员属于母公司派驻厦门的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母公司董事会董事一职。他个人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是5000元(人民币)/月。从经验上判断这一收入水平大大低于一般外籍人士的薪酬水准,因此外税分局很快启动了反避税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人员在日本母公司每月申报收入额经折合人民币为4.9万元,这与其在华取得的月薪相距甚大。蹊跷的是,此人在华担任的是实际管理职务,而在日本母公司仅是董事而已,并非常任职务。而他在日本领取的薪酬反而比在中国领取的高8倍。该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居留天数虽然少于183天,但实际情况是:该人员主要经济利益来源或经营活动中心在中国,因此税务机关判定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的部分薪资应由国内子公司负担。据此,反避税人员认为此人涉嫌利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支付费用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这名外籍人员终于认同了反避税人员的调查结论,并补缴了1.5万元的税款。很快,在补缴完税款后,他自行调整其每月薪资收入为48000元,并据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这一案例,白玲玲认为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的反避税人员很好地贯彻了反避税调整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反避税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利用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则条款中的漏洞,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况,这时反避税人员就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判断纳税人的做法是否与税法或税收协定的立法原则相符,如果发现纳税人纯粹利用税收条款的漏洞避税的情况,就应该采取对应措施加以防范。”白玲玲对记者说。

  白玲玲还表示,由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较为抽象,因此需要反避税人员通过大量的具体案例操作来增加反避税的经验。

  尝试预约定价变事后调整为事前调整

  在反避税工作领域,转让定价调整属于“事后调整”方法,而国际上发达国家一般采用预约定价解决税务机关与跨国公司之间就关联交易问题引起的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预约定价”方面,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也先行先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7年度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和某跨国公司签订了《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交易行为实施预约定价的安排》。这是全国航运服务领域签订的首例营业税预约定价协议。

  根据这一预约定价安排,该外国母公司、中国公司以及厦门分公司三者之间在2007年~2009年因关联交易发生的营业税将按安排签订的方法计算,反避税调整从过去的“事后调整”走向了“事前约定”。在采访中,林苏滨称这一安排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由于预约定价是一种“事前约定”,征纳双方从一开始便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税收问题,避免了盲目繁多的调查工作。这既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税务调查的次数,又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避免了企业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带来的涉税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预约定价制”在反避税实践中受到企业的欢迎。据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的跨国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介绍,预约定价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好处还在于可以增强企业对未来财务状况的预见性,使企业能够准确地了解计划与预测期间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从而作出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合理决策,避免了税收对财务状况的不必要影响。

  全程参加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与该跨国公司预约定价安排谈判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陈先生也认为,在预约定价安排中,虽然同样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调整方法,但由于是征纳双方事先对定价方法、可比指标、成立条件等进行磋商确定,从而减少了转让定价处理中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有效地解决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由于各种可比性指标的选择和确定等方面原因导致征纳双方意见分歧而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多家涉及关联交易的跨国公司正积极与外税分局接洽,着手商谈签订“预约定价”安排事宜。前文提到的被调查,并自行调整的公司正是其中一家。

  出台反避税规程反避税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已经出台了《厦门市地税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该规程对整个反避税调查的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划,这标志着厦门地税反避税工作已经脱离了摸索探路的阶段,朝着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迈进。

  据介绍,这个管理规程规定,反避税实施共包括:调查、调整、审理、执行和后续管理以及案例报告归档等六个环节。在调查环节中,规程要求反避税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密切分析、研讨各种避税的形式和动向,并结合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搜集、筛选涉嫌避税的案源。在确定审计对象后要求反避税人员对企业进行案头准备、现场审计、外围调查三个步骤的全方位调查,以通过全面周密的取证证实企业是否真正存在避税行为。只有通过严格的调查,反避税才能进入税收调整环节,开始与企业就税务调整事宜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调整方案。此外,该管理规程还规定,在实施税收调整后,税收管理员还必须做好避税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发现企业仍存在纳税异常的,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巩固反避税工作成果。而更为引人注目的是,该规程正式将反避税工作确定为内税管理机关的职责,扩大了反避税范畴。近两年,内税管理机关在关联企业融通资金、租赁房产等领域也取得反避税调整的成功案例。厦门市地税局负责人认为,实践证明,避税行为不分企业性质、不分税种,税务部门反避税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琪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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