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 某煤炭供应公司系集体企业,1990年创办,主要经营煤炭业务,经营方式为批发兼零售,1994年初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发现疑点 1997年7月,某税务分局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交叉稽核的同志,对该煤炭供
煤炭公司取得虚假发票偷税案
2003-01-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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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煤炭供应公司系集体企业,1990年创办,主要经营煤炭业务,经营方式为批发兼零售,1994年初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发现疑点
1997年7月,某税务分局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交叉稽核的同志,对该煤炭供应公司6月收用的一份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号码为J税00057510)产生怀疑:一是发票金额大,价税合计近百万元,却是十万元版发票;二是付款方式采用电汇“T市张某”和领用大额现金支付个人,明显不符合正常手续;三是根据平时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该公司采购煤炭大多在T市港煤码头,有固定场所和人员常驻,而取得的专用发票,则是S省D市,有可能是代开、虚开发票;四是用发票紫外灯鉴别器仔细辨认该票图案,并同真票认真对照后发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两旁的团花图形跟真票有微小差别。带着上述疑点,分局对这张专用发票进行了外发稽核。同年9月,接到S省D市国家税务局核查回复,称:“我市从未向省局购进过上述版别号、字轨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税号也是捏造的,属假票”。
(二)确定办案思路和步骤
根据稽核结果,分局一是对此外发稽核结果立案稽查,以这张专用发票为线索,全面稽查该公司纳税情况;二是询问该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掌握该笔业务的来龙去脉;三是进行全面的查账,不局限于假票范围,而对其年度账册、凭据、购销合同、银行存款、现金进出以及商品进出单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稽查,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迅速彻底查处这起利用假票偷税案件。
经查实:
1.该公司1997年6月第6号凭证,进账并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1份,号码为:J税00057510,价款866626.60元,税款112661.46元,系通过中间人张某购进煤炭,并取得专用发票,此份专用发票及开具单位经核实均属伪造,不得抵扣税款。
2.当年预收货款且煤炭已发出,价款12278.67元,税款1596.23元,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申报纳税。
(三)稽查手段及方法
1997年9月,分局派出稽查人员直接前往该公司,在经理室对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吴某进行了询问笔录。开始吴某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口咬定是正常生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异常情况要解释。但当问他既然是正常生意,为何货款没有汇到发票开具单位,而是用电汇和现金付给了T市的张某,并向他出示了D市税务机关的稽核回执后,吴某才感到无法再搪塞下去,只得向稽查人员详细介绍了此笔业务:关于这笔煤炭生意,公司没有直接和D市一煤料有限公司联系过,而是通过中间人T市张某发生业务的,货款结算部分用现金支付,部分用电汇。稽查人员当即严肃指出:现在D市税务机关已证实该专用发票系既无该企业、该税号,也无该版别、该字号的专用发票,你公司又用现金支付货款,有故意偷税嫌疑。吴某强调张某当时提供了对方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传真,又提供了专用发票,就信以为真了。至于付款用现金,也是因对方急需用钱,银行汇款慢。通过对吴某的询问,稽查人员基本了解了取得这份专用发票的经过。接着就顺藤摸瓜,核实了公司所有的记账凭证、电汇凭证、现金付款、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商品进出单、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彻底查清了这起偷税案。经查实:该公司确实购煤入库,但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假票。另外,在查账中发现预收货款13874.90元,煤已发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四)事实查清程度
1.根据对该公司该笔业务付款情况的检查,核实该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已于1997年6月第6号凭证进账,并在当月作进项税额抵扣,号码为J税00057510,名称为“煤”,价款866626.60元,税款112661.46元,价税合计979288.06元,经稽查核实确认为假票,不得抵扣税款。
2.预收货款13874.90元,煤已发出,未作销售申报纳税,应补税额13874.90÷(1十13%)×13%=1596.23(元)。
(五)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1596.2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造成偷税事实,处以800元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应补增值税112661.4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先行告之其有听证权,但当事人考虑到事实清楚,放弃听证。
以上四项补税、罚款合计125057.69元,已于1997年12月10日入库,税单号码为0370269、0370270、0370271、0370272。
二、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发现的案例,线索和案情内容明晰,在稽查过程中,有的放矢,通过与当事人询问和查核有关账务,查清了全案,但这起案子的启发却是深刻的,为此特别建议如下:
1.要认真挑选外发稽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命中率,加大对有关疑问地区、疑问发票、疑问货物等的外发稽核量,特别是对用大额现金支付并取得专用发票的要做到份份稽核,只有提高稽核选案质量和覆盖面,才能发现更多的案子。
2.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外来交叉传递发票的稽核工作,把它当作自身工作的一部分,及时回复稽核结果,以便对方税务机关掌握案源线索,迅速破案查处。
3.要改进货款结算办法,严格控制企业用现金付款。
4.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情报交流,如对“张某”其人可进行专案稽查,以扩大战果。
5.加强企业对专用发票使用规范的教育,严格按正常程序进行购销业务,避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货款,并提高假票识别能力,减少因上当受骗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某煤炭供应公司系集体企业,1990年创办,主要经营煤炭业务,经营方式为批发兼零售,1994年初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发现疑点
1997年7月,某税务分局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交叉稽核的同志,对该煤炭供应公司6月收用的一份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号码为J税00057510)产生怀疑:一是发票金额大,价税合计近百万元,却是十万元版发票;二是付款方式采用电汇“T市张某”和领用大额现金支付个人,明显不符合正常手续;三是根据平时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该公司采购煤炭大多在T市港煤码头,有固定场所和人员常驻,而取得的专用发票,则是S省D市,有可能是代开、虚开发票;四是用发票紫外灯鉴别器仔细辨认该票图案,并同真票认真对照后发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两旁的团花图形跟真票有微小差别。带着上述疑点,分局对这张专用发票进行了外发稽核。同年9月,接到S省D市国家税务局核查回复,称:“我市从未向省局购进过上述版别号、字轨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税号也是捏造的,属假票”。
(二)确定办案思路和步骤
根据稽核结果,分局一是对此外发稽核结果立案稽查,以这张专用发票为线索,全面稽查该公司纳税情况;二是询问该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掌握该笔业务的来龙去脉;三是进行全面的查账,不局限于假票范围,而对其年度账册、凭据、购销合同、银行存款、现金进出以及商品进出单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稽查,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迅速彻底查处这起利用假票偷税案件。
经查实:
1.该公司1997年6月第6号凭证,进账并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1份,号码为:J税00057510,价款866626.60元,税款112661.46元,系通过中间人张某购进煤炭,并取得专用发票,此份专用发票及开具单位经核实均属伪造,不得抵扣税款。
2.当年预收货款且煤炭已发出,价款12278.67元,税款1596.23元,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申报纳税。
(三)稽查手段及方法
1997年9月,分局派出稽查人员直接前往该公司,在经理室对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吴某进行了询问笔录。开始吴某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口咬定是正常生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异常情况要解释。但当问他既然是正常生意,为何货款没有汇到发票开具单位,而是用电汇和现金付给了T市的张某,并向他出示了D市税务机关的稽核回执后,吴某才感到无法再搪塞下去,只得向稽查人员详细介绍了此笔业务:关于这笔煤炭生意,公司没有直接和D市一煤料有限公司联系过,而是通过中间人T市张某发生业务的,货款结算部分用现金支付,部分用电汇。稽查人员当即严肃指出:现在D市税务机关已证实该专用发票系既无该企业、该税号,也无该版别、该字号的专用发票,你公司又用现金支付货款,有故意偷税嫌疑。吴某强调张某当时提供了对方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传真,又提供了专用发票,就信以为真了。至于付款用现金,也是因对方急需用钱,银行汇款慢。通过对吴某的询问,稽查人员基本了解了取得这份专用发票的经过。接着就顺藤摸瓜,核实了公司所有的记账凭证、电汇凭证、现金付款、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商品进出单、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彻底查清了这起偷税案。经查实:该公司确实购煤入库,但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假票。另外,在查账中发现预收货款13874.90元,煤已发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四)事实查清程度
1.根据对该公司该笔业务付款情况的检查,核实该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已于1997年6月第6号凭证进账,并在当月作进项税额抵扣,号码为J税00057510,名称为“煤”,价款866626.60元,税款112661.46元,价税合计979288.06元,经稽查核实确认为假票,不得抵扣税款。
2.预收货款13874.90元,煤已发出,未作销售申报纳税,应补税额13874.90÷(1十13%)×13%=1596.23(元)。
(五)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1596.2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造成偷税事实,处以800元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应补增值税112661.4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先行告之其有听证权,但当事人考虑到事实清楚,放弃听证。
以上四项补税、罚款合计125057.69元,已于1997年12月10日入库,税单号码为0370269、0370270、0370271、0370272。
二、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发现的案例,线索和案情内容明晰,在稽查过程中,有的放矢,通过与当事人询问和查核有关账务,查清了全案,但这起案子的启发却是深刻的,为此特别建议如下:
1.要认真挑选外发稽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命中率,加大对有关疑问地区、疑问发票、疑问货物等的外发稽核量,特别是对用大额现金支付并取得专用发票的要做到份份稽核,只有提高稽核选案质量和覆盖面,才能发现更多的案子。
2.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外来交叉传递发票的稽核工作,把它当作自身工作的一部分,及时回复稽核结果,以便对方税务机关掌握案源线索,迅速破案查处。
3.要改进货款结算办法,严格控制企业用现金付款。
4.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情报交流,如对“张某”其人可进行专案稽查,以扩大战果。
5.加强企业对专用发票使用规范的教育,严格按正常程序进行购销业务,避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货款,并提高假票识别能力,减少因上当受骗所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