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2950万余元税款损失的罪犯邹东凡、杨姣文,今天在湖南岳阳被依法执行死刑。 自1995年3月起至1996年6月止,邹东凡、杨姣文二人单独或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邹东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邹东凡杨姣文死刑
2003-01-28 15:20
来源: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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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2950万余元税款损失的罪犯邹东凡、杨姣文,今天在湖南岳阳被依法执行死刑。
自1995年3月起至1996年6月止,邹东凡、杨姣文二人单独或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邹东凡单独或伙同杨姣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虚开税额高达4700余万元,抵扣税款3400余万元;杨姣文单独或伙同邹东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虚开税额高达4000余万元,抵扣税款2900余万元。此外,两人还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份。在此过程中,邹东凡获取开票费20余万元,杨姣文获开票费10余万元。邹东凡、杨姣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950余万元。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邹东凡、杨姣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邹东凡、杨姣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邹东凡、杨姣文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和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对邹东凡、杨姣文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自1995年3月起至1996年6月止,邹东凡、杨姣文二人单独或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邹东凡单独或伙同杨姣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虚开税额高达4700余万元,抵扣税款3400余万元;杨姣文单独或伙同邹东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虚开税额高达4000余万元,抵扣税款2900余万元。此外,两人还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份。在此过程中,邹东凡获取开票费20余万元,杨姣文获开票费10余万元。邹东凡、杨姣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950余万元。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邹东凡、杨姣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邹东凡、杨姣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邹东凡、杨姣文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和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对邹东凡、杨姣文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