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1年9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
文书送达引发的税务行政诉讼案
2003-03-11 10: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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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1年9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
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
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判决:
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证据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案情实际上十分简单,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也无在场见证人签字,因此执法程序有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这个案例,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切莫“重实体、轻程序”。本案还表明,对于税务文书的送达要讲究策略,文书送达方式应灵活运用。
现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5种:
1.直接送达。即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
2.留置送达。即由于该接受税务文书的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受领对其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人应当将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于送达场所。
3.委托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应当送给当事人的税务文书,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交给当事人。
4.邮寄送达。即行政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5.公告送达。即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目前,在这五种文书送达方式中,最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在事实上,由于各种送达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如能加以灵活运用,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在上例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这样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见证即邮政部门;另一方面,邮寄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如某县决定对全县应税车辆进行税收清理,随即在县电视台播放了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这就是公告送达,如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将很难实现。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或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二是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字盖章。
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1年9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
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
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判决:
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证据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案情实际上十分简单,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也无在场见证人签字,因此执法程序有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这个案例,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切莫“重实体、轻程序”。本案还表明,对于税务文书的送达要讲究策略,文书送达方式应灵活运用。
现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5种:
1.直接送达。即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
2.留置送达。即由于该接受税务文书的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受领对其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人应当将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于送达场所。
3.委托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应当送给当事人的税务文书,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交给当事人。
4.邮寄送达。即行政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5.公告送达。即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目前,在这五种文书送达方式中,最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在事实上,由于各种送达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如能加以灵活运用,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在上例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这样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见证即邮政部门;另一方面,邮寄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如某县决定对全县应税车辆进行税收清理,随即在县电视台播放了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这就是公告送达,如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将很难实现。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或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二是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