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手袋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354.4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于1987年10月开业,主要生产各种手袋及进行来料加工业务,产品80%以上外销。 税务机关在199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根据企业以委托加工业务为主的
自制产品冒名受托加工,偷漏税款案
2003-03-12 11:20
来源:
| | | |
某手袋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354.4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于1987年10月开业,主要生产各种手袋及进行来料加工业务,产品80%以上外销。
税务机关在199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根据企业以委托加工业务为主的特点,着重审查了企业对来料加工和自制产品的划分标准,发现企业用自制品冒名受托加工,隐瞒收入偷逃工商统一税。
税务机关通过案头、现场审计分析发现:
1.该公司收取的加工费作产品销售收入,而代垫的材料款收回后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成本,未入产品销售收入帐。
企业仅就加工费收入部分按3%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九条和细则第八、九和十五条规定,垫付材料部分应合并加工费收入征税,企业应补缴工商统一税;
应纳税款=378155.31×3.03%=11458.11(元)
2.通过仔细审查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发现该企业从事的加工业务中,有的并不是简单的代客加工,还有一部分是提供主要原材料。根据税法规定,受托加工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的,应视同销售自制产品按含税价格计算纳税。1991年度该部分加工费收入102750.67元,提供原材料价值(成本)为58715.68元。
应纳工商统一税=(58715.68+102750.67)/(1-5.0 5%)×5.05%=8587.73(元)
以上两项合计,应补纳工商统一税20045.84元。
税务部门决定对企业予以补税处理,同时要求企业认真学习税法,严格区分来料加工和自制产品销售业务,财务上分别核算,如实反映加工费收入和自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愿意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理,并如期将税款补缴入库。
税务机关在199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根据企业以委托加工业务为主的特点,着重审查了企业对来料加工和自制产品的划分标准,发现企业用自制品冒名受托加工,隐瞒收入偷逃工商统一税。
税务机关通过案头、现场审计分析发现:
1.该公司收取的加工费作产品销售收入,而代垫的材料款收回后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成本,未入产品销售收入帐。
企业仅就加工费收入部分按3%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九条和细则第八、九和十五条规定,垫付材料部分应合并加工费收入征税,企业应补缴工商统一税;
应纳税款=378155.31×3.03%=11458.11(元)
2.通过仔细审查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发现该企业从事的加工业务中,有的并不是简单的代客加工,还有一部分是提供主要原材料。根据税法规定,受托加工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的,应视同销售自制产品按含税价格计算纳税。1991年度该部分加工费收入102750.67元,提供原材料价值(成本)为58715.68元。
应纳工商统一税=(58715.68+102750.67)/(1-5.0 5%)×5.05%=8587.73(元)
以上两项合计,应补纳工商统一税20045.84元。
税务部门决定对企业予以补税处理,同时要求企业认真学习税法,严格区分来料加工和自制产品销售业务,财务上分别核算,如实反映加工费收入和自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愿意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理,并如期将税款补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