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1999年10月,某县某乡农民刘某在经营原木时因逃避纳税,被该县某乡税务所税务人员查获。刘某为达到逃税的目的,便求助其邻居赵某说情。赵某主动提出“这事包在我身上,你就说原木是我的”。 当天下午,赵某酒后气势汹汹地找到正执
没有纳税义务的人为使他人免缴税款而使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收税的,该定何罪
2003-05-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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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9年10月,某县某乡农民刘某在经营原木时因逃避纳税,被该县某乡税务所税务人员查获。刘某为达到逃税的目的,便求助其邻居赵某说情。赵某主动提出“这事包在我身上,你就说原木是我的”。
当天下午,赵某酒后气势汹汹地找到正执行税收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说:“这是我自己的木头,纳什么税?”并出言不逊,对税务人员骂个不停。税务所长周某出面劝阻,赵某不但不听,反而朝周某胸部,头部各打一拳,被群众拉开后,仍不罢休,先后两次拿起砖头企图伤害税务人员,均被制止。之后赵某继续同税务人员大吵大闹,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造成近百名群众围观,致使刘某的原木税款无法征收入库,严重干扰了税收工作秩序。赵某的行为该定为抗税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法律分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识地阻碍其履行职务。如果不知道对象是上述人员,或者虽然知道是上述人员,但不知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误认依法执行公务为不合法而予以阻碍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1)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税务工作人员,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体要件。(2)赵某的行为符合此罪的客观要件,其为使刘某免缴税款,编造谎言,并采取殴打、谩骂、侮辱税务人员的手段,借以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收缴刘某的税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工作秩序,阻碍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3)赵某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首先赵某不是纳税义务人,不符合抗税罪的主体要求:其次,赵某也不能成为抗税罪的共犯,因本案中刘某既没有抗税的故意,也没有抗税的行为,刘某对赵某实施暴力的行为并不知道,仅是托赵某为他说情而已,刘某不构成抗税罪,赵某自然也谈不上抗税共犯。(4)赵某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赵某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税务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其目的是阻碍执行公务。而抗税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应当纳税而使自己不纳税或少纳税,目的是抗拒纳税义务。所以,本案中赵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非抗税罪,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当天下午,赵某酒后气势汹汹地找到正执行税收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说:“这是我自己的木头,纳什么税?”并出言不逊,对税务人员骂个不停。税务所长周某出面劝阻,赵某不但不听,反而朝周某胸部,头部各打一拳,被群众拉开后,仍不罢休,先后两次拿起砖头企图伤害税务人员,均被制止。之后赵某继续同税务人员大吵大闹,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造成近百名群众围观,致使刘某的原木税款无法征收入库,严重干扰了税收工作秩序。赵某的行为该定为抗税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法律分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识地阻碍其履行职务。如果不知道对象是上述人员,或者虽然知道是上述人员,但不知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误认依法执行公务为不合法而予以阻碍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1)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税务工作人员,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体要件。(2)赵某的行为符合此罪的客观要件,其为使刘某免缴税款,编造谎言,并采取殴打、谩骂、侮辱税务人员的手段,借以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收缴刘某的税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工作秩序,阻碍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3)赵某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首先赵某不是纳税义务人,不符合抗税罪的主体要求:其次,赵某也不能成为抗税罪的共犯,因本案中刘某既没有抗税的故意,也没有抗税的行为,刘某对赵某实施暴力的行为并不知道,仅是托赵某为他说情而已,刘某不构成抗税罪,赵某自然也谈不上抗税共犯。(4)赵某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赵某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税务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其目的是阻碍执行公务。而抗税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应当纳税而使自己不纳税或少纳税,目的是抗拒纳税义务。所以,本案中赵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非抗税罪,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