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的海上加油船
大连外海,一条渔船正慢慢地靠向一条大船。时间不长,渔船慢慢地驶离了大船,一艘货轮开来,靠在了大船旁边。这条大船是一艘油轮,为出海的各种船只提供油料,实际上是一个海上加油站。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注意它,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紧俏行业不赚钱,可疑
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了解到,拥有这艘海上加油船的连海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实际开业日期是2003年4月,注册资金500万元。连海公司从事海上加油业务,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883万元,已纳增值税为零;2004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4027万元,已纳增值税仍为零。
连续两年增值税负为零,是否是该行业毛利率低导致的呢?稽查人员进一步了解到,国家规定的成品油的批零差率是5.5%,而该企业在油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两年的账面毛利率都只有4.7%,明显低于国家标准。考虑到海上加油企业每年还要支付港口费、养船费和船员工资等等,而这些费用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该从收入中得到补偿,所以毛利率应该远远高于陆地上的加油站和油品批发企业才对。由此推论,4.7%这个偏低的毛利率就显得尤其可疑。稽查人员判断,该企业存在瞒报收入或多报成本的可能非常大。
“从行业特点分析,该企业还可能存在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或虚开发票问题。”检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分析,“企业是给油船或渔船加油,由于这些船从事的是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一般要普通发票或不要发票,而且海上加油站目前没有安装税控装置,这些特点客观上决定了企业可以不开发票。另外,在进项税较多,抵扣绰绰有余的情况下,企业也有条件对没有销售业务的单位虚开发票。”
此外,稽查人员发现,连海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余额较大,可能存在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的问题,应该重点审核。
检查发现有蹊跷,紧追
通过案头分析,稽查人员认为,对连海公司而言,费用不是检查的重点,重点应该是收入和成本,尤其是收入的完整性。于是,稽查人员围绕寻找账外收入展开了严密调查。
通过检查应收账款,稽查人员发现,这个企业给一个叫“金山油1号”的船加油时,收款是通过它的代理——一家航运公司转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给了另外一家电器公司。这种情况共计出现了8次,涉及金额76万元,税额11万元。
为什么油加给“金山油1号”,发票却开给电器公司?企业的解释是,“金山油1号”就是电器公司的船。但是,为什么别的船加油都要普通发票,而这家公司却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会不会是有的船加油不要发票,企业就把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卖了呢?
从企业那里找不到答案,检查人员把视线转移到外部,开始对付款的航运公司和受票的电器公司进行协查。
在航运公司,稽查人员了解到,每次加油,船方都会与供油方签订船舶供油签收单。签收单上面注明加油量、加油品种,双方经办人在单子上签字盖印。从签收单上可以看出,“金山油1号”隶属于某航运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在电器公司,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主要销售各种电器开关,没有船也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在证据面前,经办人不得不承认,这项业务是不真实的。原来,“金山油1号”和这家电器公司的老板为同一人,船挂靠在航运公司。考虑到船上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用处”,他就让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自己经营的电器公司。
在发现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同时,稽查人员还发现,连海公司加油船在给“忻乐油128”轮加油时,提供的是收款收据。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是不是有的船加油后不要发票,该公司就借机开收据形成账外资金呢?
当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全部的收款收据时,企业却推说,出纳换过几次,以前的收据丢了。显然,事情不能就这样善罢甘休,稽查人员开始从资金流入手进行检查。
“企业经营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在账面上钱不够的时候,如果有账外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经理或某个关键人的往来(账户),把钱转入账内。”按着这个思路,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经理的个人往来账户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但是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正当检查陷入僵持的时候,连海公司的一笔预付账款的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这笔业务显示,该公司曾经支付买油款20万元,但是后面所附的收据却写着,对方收到买油款80万元。多出来的60万元是怎么回事?是通过什么渠道转过去的?
稽查人员当机立断,立刻前往向连海公司出售油品的公司协查。不出稽查人员所料,另外的60万元正是从经理的个人账户上打来的款。稽查人员马上追查到银行,连海公司的账外资金终于浮出水面,共有9笔231万元,和前面发现的收款收据正好吻合。眼看纸里包不住火了,连海公司负责人交代了事情经过,承认了对不要发票的公司开了收款收据,钱汇到经理的个人账户没有走收入的事实。
瞒天过海违税法,被罚
经过严密、细致地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了连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外经营隐瞒收入的事实,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在对该企业账目进行仔细梳理时,稽查人员又发现了新的问题。
在检查预付账款时,稽查人员发现,连海公司预付给某石化公司36万元货款,可是后来这笔账却用北方公司的收款冲平了。连海公司的人解释说,这是因为后来发现某石化公司的油不好,就没有从他们那里进油,让他们把钱退回来了。
但是,石化公司到手的钱,会这么痛痛快快地退回来,连起码的违约金都不扣除吗?而且,即使是退回货款,为什么钱是从北方公司转来的呢?正当检查人员要协查某石化公司和北方公司时,却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这两家公司都注销了。
不甘心的稽查人员回过头来对连海公司的账目又进行了一番梳理、分析,终于,通过对连海公司另一家供货单位的协查,使得整个事件柳暗花明。协查发现,这家公司与北方公司也有买卖关系,并给北方公司开了发票,但北方公司一直没有索要。面对税务机关掌握的这个情况,“油不好,退钱”的说法站不住脚了。连海公司最终承认,自己收到北方公司的钱是购货款,因为北方公司不要发票,就冲了预付账款。“真是没有想到,枉费了心思还落下了偷税的罪名。”企业负责人说。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已经就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连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存入账外及冲往来账少计收入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理。
有关税务人员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油品供应紧张,尤其是燃料油因为是计划外用油,很多都是小炼厂对外出售。这些炼油厂不正规,为了偷税很可能不开发票。另外,从这些油品的销售对象看,海上的油船、渔船个体性质的多,又纳营业税,不要发票的可能性也很大。这些经营特点,为企业账外经营提供了土壤。所以,税务机关查账时,一定要注意研究企业的经营特点和业务过程,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税务机关对商贸企业的检查,一定要抓住其需要流动资金很大的特点研究资金流,才能发现其可能存在的账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