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宁波海关缉私局侦办并移送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台湾某有限公司走私凸轮车床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台湾省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台湾省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免予
低报价格偷逃关税700万
2006-06-14 09:57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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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宁波海关缉私局侦办并移送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台湾某有限公司走私凸轮车床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台湾省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台湾省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走私货物10台凸轮车床、犯罪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台湾某有限公司为向大陆销售其生产的凸轮车床,在深圳、宁波两地先后设立由李某、刘某分别负责的营业部,委托代理从台湾母公司进口凸轮车床并在大陆销售。为逃避海关监管,台湾公司经精心策划,每次进口车床前均制作申报价格大大低于车床真实进口价格的虚假单证供李某和刘某通关。经查,李某负责的营业部于2002年至2004年就以低报价格方式从深圳口岸走私进口800余台凸轮车床;刘某负责的营业部在2004年间以同样方式从宁波口岸走私进口40台凸轮车床,全案案值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