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2份工程合同少缴营业税60万元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地税局在对辖区建筑行业税收检查中发现,青原区105国道改造项目工程签订了2份工程材料合同,只缴纳了增值税,少缴营业税60万元。
105国道改造项目指挥部成立于2009年6月,由吉安市青原区交通局负责。根据项目需要,招标公司为江西省第一建筑公司。该公司于当年7月份与项目指挥部签订建筑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及劳务由建筑公司负责,合同金额6000万元,沥青、绿化苗木等材料由指挥部提供。指挥部于是与九江石化炼油厂签订沥青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00万元。经过一年的施工,项目工程已近尾声,建筑公司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60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金,但是工程所用沥青等材料一直用炼油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账,实际少缴营业税等地方税收60万余元。
根据《》的相关规定,建筑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青原区105国道改造项目所用的沥青等材料应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
近日,项目部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补缴了工程所用材料的营业税和其他各项地方税收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