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宣判
为了获取暴利,安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骗取国家税款958.49万元。1月10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对安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2009年8月,安某、李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了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至11月,安某等人从天津大港燃料等13家公司,以票面额3%至5%的价格接受货物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8272.75万元。为了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从税务局代开货物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合计2214.4万元。在取得以上进项后,通过他人介绍,以票面额9%的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价税合计6608.24万元,金额5648.07万元,虚开税额960.17万元,实际抵扣税额958.49万元。安某等人为了顺利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鑫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应纳增值税119.37万元,实际入库120.37万元。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安某为了达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暴利的目的,先后向相关人员行贿。
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安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958.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安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