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近日,某企业因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原来该企业自2009年以来一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该企业的购货人往往不按合同约定,存在延迟付款的现象,所以该企业
避免因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带来风险
2011-05-18 09:01
来源:读者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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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某企业因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原来该企业自2009年以来一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该企业的购货人往往不按合同约定,存在延迟付款的现象,所以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以收到货款的当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来确认收入总额计算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结果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并按《》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
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区别对待,否则引起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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