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公司仓库出租纳税筹划案例
一、案情:
某粮油公司拥有仓库12幢,面积3000多平方米,原值200万,由于经营不善,准备将现有的仓库对外出租。经过公司的业务人员的努力,以每年60万的价格将仓库租给当地的运输公司做货物中转,并与运输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
二、交税:
根据营业税的规定,企业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的租赁费,应交纳5%的营业税,营业税额的7%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根据房产税的规定,对企业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应交12%的房产税。还有合同的印花税等,税负在租金的17%以上,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根据税法的规定,粮油公司应交纳营业税60万×5%=3万,城建税3万×7%=0.21万,教育费附加3万×3%=0.09万,房产税60万×12%=7.2万,合计:应交税10.5万。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就应该交纳10.5万的税金,因为其业务过程是租赁,并签定的合同为“租赁合同”。
三、筹划:
从以上业务分析,企业由于在签定合同之前没有考虑税收问题,按照通常业务来做,造成企业交纳10.5万的税收。纳税筹划就是企业来设计自身的业务过程,企业将房屋租赁给运输公司用于运输货物周转,企业签定“租赁合同”,就应按租赁业务来发生,帐务就应该按租赁业务来核算,就应交纳12%的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我们可以分析,如果自己的房屋自己用,就应该按房产的余值计算交纳1.2%的房产税,如果自己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就应该按租金交纳12%的房产税,这里关键是看房屋的使用权谁在使用?怎样将房屋的使用权没有转移,就可以避免12%的房产税,按房产余值交1.2%的房产税?主要问题在于业务发生过程。
我们通过寻找客户可以发现,运输公司用于货物周转,如果我们签定的合同不是“租赁合同”,而是“仓储合同”,企业收取的不是租赁费,而是仓储费,同样达到最终目的,但是,业务过程则不同,仓储说明:仓库使用权没有转移,是针对货物来收费,而不是房屋,因此,交税方式也发生变化。只按原值扣除30%的余额交纳1.2%的房产税200万×70%×1.2%=1.68万,可以比租赁少交7.2万-1.68=5.52万的房产税。但是,我们所改变的业务过程没有违背税法的规定,是改变自己的业务发生过程,因此,是合法的行为。
从中我们看出,企业在业务发生之前,按照以往的思路来操作,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问题,往往会造成税负的加重,也说明,纳税筹划的超前性对企业的税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