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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例分析

2014-02-13 22:18:22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中,立案稽查一户文化公司,评估报告中反映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存在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

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例分析

2013-03-21 15:36 来源:北京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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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中,立案稽查一户文化公司,评估报告中反映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存在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乐策划;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准备

  针对评估报告提供的涉税疑点,检查组首先通过北京市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该单位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其纳税情况。经查:

  1、2008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5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0元,教育费附加151.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0元。

  2、2009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教育费附加4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180元。

  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1、与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经营情况;

  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于2010年4月28日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对该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1、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检查人员根据评估报告,结合该企业申报缴款信息,认真审核该企业的会计资料,重点核查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发票使用情况,整理涉税疑点。

  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

  同时,该纳税人2008年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和修理费8276.24元,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八)项规定,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加收滞纳金339.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467.13元。

  五、案件分析

  (一)私车公用涉税问题需引起关注

  从该案查出的问题来看,目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目前针对私车公用问题采取的政策 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工作建议

  1、发挥稽查征管的互动作用

  在此案例中,如果就账论账,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忽略,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透视出日常征管的问题所在,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对征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从稽查角度来讲,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给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要善于发现疑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倡诚信纳税,加大对汲税案件的惩处力度。

  3、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在说服教育的同时,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宣传到位,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打消个别人想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此外还应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使税务机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案件线索,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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