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期税负偏低不一定少缴税款
在纳税评估中,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纳税评估出来的企业应补缴税款的数额大小,并以此来评价纳税评估工作的业绩。在我的印象中,纳税评估的案例很多,但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对某超市的纳税评估。因为此次评估虽然没有评估出该超市应该补缴多少税款,却解开了其税负偏低的真正原因。这个纳税评估案例充分说明:企业当期税负偏低不一定是因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也不能将评估出企业应补缴税款的金额作为衡量纳税评估工作业绩的唯一标准。
那是2008年,我与同事发现某超市2007年度增值税税负为1.27%,低于同行业的大型超市税负2%的水平。于是,我与同事开始着手开展对这家超市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发现该超市是2003年4月设立,2006年7月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是一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大型超市。该超市财务健全,以用友财务软件记账,2003年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9894万元,实现利润225万元,当年应纳增值税125万元。
根据增值税评估的基本方法,我们对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2007年初的存货余额为9225273.43元,期末存货余额为9100037.87元,期末比期初存货减少125235.56元。这说明该超市的购进与销售还是比较均衡的。对财务报表中的损益表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该超市2007年主营业务利润为12796763元。从纳税申报表中了解到,该超市适用13%和17%两档税率。在一般的情况下,假设购进货物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全部适用13%的税率测算,该超市应纳增值税为12796763×13%=1663579.19元,比企业申报的应纳增值税1258217.51元,多405361.68元,每增加1元17%货物销售额,还要增加增值税0.04元。由此来看,该超市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针对该企业税负偏低的问题,我们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和采购部门的收货人员进行了约谈。约谈收货人员,了解到企业购货是先与供货人员签订合同,再按合同要求收货,并将收货情况返回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然后按照收货部门传递收货凭证,出具结算单据。约谈财务人员后,我们了解到,该超市进货时先按不含税价格记为库存商品与应付账款,到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再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当期购进货物的多少与应纳增值税就没有直接的关系。由此来看,我们案头分析的结论根本没有办法证实。
我们进一步分析,发现该超市在付款时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这样就会出现两种状况,一是总体上的应纳增值税时间上前移;二是应纳增值税与购进货物后的付款有直接的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将评估的时间前移到了开业之初的2003年,将2003年~2007年作一个纳税期进行评估,再扣除目前未付款的应付账款和未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的影响后进行了评估。其结果是:该超市从2003年~2007年5年来实际应缴税款773万元,比理论的应纳税款678万元还多,在购进货物并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税负是比较正常的。2007年税负偏低,主要原因是2007年付款金额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金额大,从而导致当期进项税额大,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款,造成了当期税负偏低。发现影响该超市增值税税负原因后,我们进一步进行了量化分析,发现该超市的税负与同行业税负大体相当。
通过对该超市的纳税评估,按毛利率和同行业税负分析,该企业的税负都存在不正常的情况,但经过认真核实,该企业确实没有少缴税款。可见,我们不能只凭经验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多缴或少缴了税款,而是应该认真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去展开认真、深入的分析,找出企业税负偏低的影响因素是否属于正常情况。
社会经济不断地变化,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涌现,这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调查、去探索。只有这样不断地深入企业去了解,去学习,才能实事求是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才能真正让纳税评估这个工具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并得到纳税人的真心理解和支持。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