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终审判决
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甘肃长青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过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核实,甘肃长青实业公司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间,由该公司业务员周某通过兰州市七里河顺通风动工具产品经销部经理王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给沈阳电机集团兰州巴高克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18641.22元,税额326170.42元,价税合计2244811.6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抵扣。沈阳电机集团兰州巴高克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共计向王某支付“手续费”125432.00元。后经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追缴增值税税款326170.42元,滞纳金22831.93元;并处罚款326170.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该企业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无视国法,共同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