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
这是去年兰州市国税稽查部门破获的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案件中,甘肃长青实业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91.86万元,税款326170.42元。
法律的惩罚是无情的。2007年年底,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甘肃长青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份举报信,牵出一件巨额税票案
2007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兰州市国税局获悉,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为多抵扣税款,从甘肃长青实业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是虚开。该公司支付的所谓的“货款”实际上是开票手续费。从举报内容来看,比较详细并且提供了部分证据,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初步判定该举报可信度较高,随即转给稽查科立案查处。
接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案件线索,兰州市国税局稽查科经过认真分析,决定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韩永军等3人着手展开调查。
经调查,甘肃长青实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9日,是一家集体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二类机电、矿山机械设备的制造及维修、矿山设备及配件销售。
2005年,甘肃长青实业公司申报销售收入378万元,已交增值税4.6万元,税负率1.21%.2006年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381万元,已交增值税4.88万元,税负率1.28%.从两年的销售收入和税负率变动比较分析来看,税负较低,销售收入变化不大。
稽查人员先以日常检查的名义,对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过初步检查,查明该企业主要销售大型石化设备所需用的空气压缩机等设备的配件。而且销售对象单一,全部销售给某石化公司。
而甘肃长青实业公司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间,开具给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91.86万元,税额32.61万元,价税合计224.47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抵扣。该公司支付货款12.54万元。
顺藤摸瓜,调查案件当事人
稽查人员调账检查发现,长青实业公司开具给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中部分所列货物品名,在该公司销项发票中所列货物品名根本不存在;同时,部分货物与从其他企业所购的货物重复。
随即,稽查人员获得重大发现,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却将本应付给长青实业公司的货款,支付给了一个叫王某的人。
王某是何人?稽查人员断定此人就是本案的关键人物。经过深入分析,他们想到在举报材料中,有一份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给财务人员的“指令”:“……通知王某按以下货物品名开票……”并且有王某的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在翻阅凭证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付给王某的货款,有一张作废的支票,支票上盖有兰州市七里河区某风动工具产品经销部财务专用章。这一意外发现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他们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纳税人登记查询,查明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贾某。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登记的电话号码与“指令”中的号码一致。由此推断,王某应该是该企业的人。
通过一系列蛛丝马迹,办案人员初步掌握了骗税案的“脉络”:长青实业公司销售货物给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并给该公司开发票,该公司应给长青实业公司付货款,却把货款付给某风动厂经销部,而长青实业公司销售给该公司的销货款却全部挂“应收账款”。
这样一桩桩不合经营常理的情况,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怀疑,他们找到了长青实业公司法人代表彭某,一位80多岁的老人。经过当面询问,彭某交代对此业务并不知情,另外该公司会计是兼职会计。
以智取胜,重点突破打开缺口
根据调查时掌握的证据和线索,检查人员初步断定这是一起长青实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但如果就此定案,尚显证据不足。因为断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的一点就是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最终,检查人员将疑点锁定在长青实业公司具体负责经手此项业务的周某身上。
检查人员首先问周某的经营范围,接着又询问销售给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曲轴是从哪里购进的?周某答道:是委托兰州一些个体工厂加工的,无进项发票。检查人员追问道:用什么加工的?周答道:是用钢钎加工的。这时,检查人员进行了连珠炮式的发问,在什么地方加工的?加工图纸呢?周某无言以对,低下头,眼泪在眼圈里打转。检查人员继续问道:你还想替什么人承担责任吗?你不想为你年幼的孩子着想吗?这时,周某的眼泪流了下来。检查人员继续追问:王某是何人?周某答道:王某是某风动工具产品经销部法人代表贾某的老公,就是他找到自己为某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她就根本不知道该公司在什么地方。
王某的身份终于搞清楚了。检查人员迅速提请兰州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对兰州市七里河区某风动工具厂产品经销部进行检查。
随后,检查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王某进行了询问。检查人员问道:为什么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给你的钱挂长青实业公司的账?王答道:他们怎么挂我不知道。问到这里,检查人员已经感到这样问下去将会是毫无结果。于是,改变策略,将重机公司经理张某给其财务人员的“指令”给王某进行了宣读。王某此时沉默了。检查人员继续问道:还需要我们再出示别的证据吗?王某沉默了片刻,长叹一声,交代了替张某通过长青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的全部过程。
原来,该公司张某为达到多抵进项、偷逃税款的目的,通过七里河区某风动工具厂产品经销部王某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王某联系了甘肃长青实业公司,由长青实业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给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用于申报抵扣,该公司仅支付了开票费12.54万元,约为开票金额的5.58%,其余票面欠款全部挂账。开票费则由中间人王某和长青实业公司分成。
法网恢恢,聪明反被聪明误
经过侦查,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认定长青实业公司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后,该公司经理张某主动承认从长青实业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于虚开,并追缴税款326170.42元,滞纳金22831.93元、罚款326170.42元。
2007年5月24日,周某、王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逮捕。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11月22日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无视国法,共同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此,经过税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努力,2007年兰州市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告破,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