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