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信息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启用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启用的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包括: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二、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服务区——税务文书预申请” 或“办税服务厅——办税区——非居民企业申报”办理上述业务文书预申请或纳税申报工作。
三、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管理模块上线后,境内机构或个人发生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部分资本项目款项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相应业务: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得: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特此通告。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