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