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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2010-07-02 12:23:39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网络 【 评论:
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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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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