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②每月对当月审结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自定。抽查复核后,应将资料移交初审岗并逐户出具抽查报告报直属税务分局;
③汇总、统计、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资料。
(6)审批岗
①对“免、抵、退”税纸质单证进行终审确认、签章,重点审批疑点的“人工挑过”处理;
②负责其它有关“免、抵、退”税事务的审批,如有关单证、证明的审批。
九、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生产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