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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

2010-07-02 12:12:27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网络 【 评论:
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六月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在条件允许和操作可能以及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试行跨科室、跨基层分局的集中管理模式,减少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走出去”的大企业提供国内法、投资东道国法律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投资东道国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政策信息库,协助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在投资经营地所在国的税务问题。

第五章  税源监控

第十八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总局的要求建立本级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大企业税源信息;定期测算监控大企业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定期对大企业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采集大企业跨地区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拓宽采集渠道,逐步建立与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局、审计、银行和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度。

第十九条 各区(分)局应定期到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税源潜力和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条 各区(分)局以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依托,采集、审核和上报大企业的税源基础数据。税源基础信息应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和企业税金缴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区(分)局要对监控的大企业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比例、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按季进行分析,追踪未缴税金的管理情况。分析大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并预测近期大企业税收收入趋势。

第二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大企业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有针对性地及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和各区(分)局要按季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企业生产经营与纳税情况,税收变动情况与原因分析,重大生产经营变动与潜在的税收风险,大企业主要税收诉求与解决意见,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小结与建议等。

第六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总局的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逐步引导大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体现服务,同时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税务管理环节的前移,主动防范和应对税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分为五个步骤实现,包括了解企业及其环境、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应对策略、实施针对性管理、反馈和改进。

(一)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利用风险评估系统中的调查问卷模块,为风险评估收集信息,包括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企业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投资和筹资活动性质、财务业绩等信息,以及各个税种的关键风险点和潜在涉税问题等等。

(二)评估风险。利用风险评估系统中的征管数据采集模块和风险评估模块对风险问卷模块采集的企业风险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综合加工分析,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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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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