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导大企业和区(分)局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推动大企业主动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八)组织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大企业内部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大企业的主动税收遵从度。
(九)对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源管理科必须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一岗一人,也可一岗多人。
第十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大企业实施户籍管理、税源监控、日常文书审批和催报催缴工作。
(二)对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
(三)承担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局实施对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五)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结合税收新政策和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政宣传辅导工作,并通过宣传和辅导,帮助大企业纳税人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各区(分)局每季度分析和整理大企业关注的税政热点和难点问题,上报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市局定期整理相关问题编辑“大企业税收快讯”,以邮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大企业。
第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不同的大企业提供合理的个性化服务,可采取绿色通道、大户办税室、预约办税、电子沟通渠道(Email、专栏博客等)等方式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对每户大企业均要指定税收联络员,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该户大企业的税收诉求。
第十三条 各区(分)局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大企业,并在日常采取个别约谈、税企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增加与大企业的沟通交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前分析和提示企业潜在的税收风险,必要时,可向大企业发出税收管理建议书。
第十四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对于大企业向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涉税诉求,应该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问题,协助推动相关诉求解决办法的落实,并将解决情况反馈给大企业纳税人。
第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设立大企业涉税问题联络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协调、跟踪大企业的税收诉求的处理。必要时,由市局主管局长召集“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