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5-1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年第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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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